剧照合法吗
目前上海俪赢文化(集团)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上影影视ip授权的独家运营权,现在推出很多影视作品版权进行影视ip授权,红海行动最为这两年最热门的电影,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受欢迎的,也非常受军事迷们喜欢。这次七匹狼再次与红海行动合作,带来了新的联名系列,本次联名涵盖男士T恤,粉丝们这波可以冲了!我已经按耐不住激动的小手了啊!!!
这不由得让我引发一个想法,明星在影视剧里的形象是否也是IP的一类呢?经过我查证: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会形成动态的影视作品和静态的影视剧照两种作品,但无论哪种作品,演员均不享有其著作权而是由影视剧的出品方、摄制方等享有其著作权。演员在参演该影视剧时,则可视为该演员已经同意制作方在以电影宣传为目的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其已经将肖像权进行了部分让渡并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有权使用演员肖像的情况,演员也必须予以配合。
但制片方在使用时必须是合理使用即仅限于为了该影视剧的宣传、推广而使用。
回忆杨洋与云南白药的案例,当时云南白药将杨洋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影版剧照,投入使用在产品包装设计,最后被杨洋起诉侵犯肖像权,当时这事闹的
人尽皆知,可是最后法院驳回了杨洋的诉求,认为云南白药通过正规途径拿到的是影视剧目的IP著作权,并未侵犯本人肖像权,驳回诉讼。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以看到,就著作权法的层面而言,除非他人恶意对剧照进行PS后(造成演员形象被歪曲)再进行商业使用,否则演员很难通过著作权方面进行维权。
由此,我确实可以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在拿到影视方完整完全的情况下,合规合法使用影视IP,哪怕是有艺人形象为载体的剧照也是安全的哦
电影剧照我拿来做我企业宣传,侵权吗?会出现是什么后果!
你这么问那肯定你就不是剧照版权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了,这样的话,经过剧组允许的话就OK,不然肯定构成侵权,这有过先例。
通俗点说,未经允许,被剧组发现了,大多情况下都会把你的企业告上法庭,赔偿不说,还会要求公开道歉;如果你用的剧照上有某某影、歌星,扮演的又是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即没有具体原形的人物,其剧照反映角色与演员本身特征相一致,那其主张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一来后果就更厉害了,他们是一定会委托律师投诉法院的,说不定还会引来一大批的明星们联名上书力挺并要求严惩,到时候想不出名都难啊。具体的赔偿责任法院要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情节不严重的话不用坐牢,但劝你还是不要这么做,先找剧组签个合同再宣传,或者干脆用其他方法吧。
给你看个例子: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保护问题
继著名演员游本昌“济公”剧照被营利性使用而发生纠纷后,各地不少影、歌星纷纷投诉或通过律师交涉。如老幼皆知的某影星剧照被某酒厂用于广告,其委托律师投诉法院要求保护;一批歌星剧照被用于服装设计书,歌星们便联名上书。
法律规定: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电视剧版权问题
不一样的。电视台向发行公司购买的播放权,,首先制作方已经将剧目卖给了发行公司 由发行公司进行传播,所以发行公司给予电视台的只是播放权,非独家 不含转授权 复制权等,其他的电视台依然可以购买。